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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全文)

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第四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  (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乡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五)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顺应村庄发展规律,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分类推进。  第五条 国家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城乡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坚持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第七条 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繁荣发展乡村文化。  每年农历秋分日为中国农民丰收节。  第八条 国家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粮食安全战略,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完善粮食加工、流通、储备体系,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国家完善粮食加工、储存、运输标准,提高粮食加工出品率和利用率,推动节粮减损。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  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第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对外开放,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国家实行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分品种明确保障目标,构建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体系。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并保护高标准农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和农用地科学安全利用,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第十五条 国家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支持育种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实施农作物和畜禽等良种培育、育种关键技术攻关,鼓励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良品种推广,建立并实施种业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培育创新主体,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的创新机制,强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企业创新能力,建立创新平台,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研发,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生物种业、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创新,建设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推动农业农村创新驱动发展。  国家健全农业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成果产权保护制度,保障对农业科技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激发农业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促进建立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等创新推广方式,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设施农业、林草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的装备水平,推动农机农艺融合、机械化信息化融合,促进机械化生产与农田建设相适应、服务模式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相适应。  国家鼓励农业信息化建设,加强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和综合服务,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农村资源和生态优势,支持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康养和乡村物流、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的发展;引导新型经营主体通过特色化、专业化经营,合理配置生产要素,促进乡村产业深度融合;支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村创业园、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的建设;统筹农产品生产地、集散地、销售地市场建设,加强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鼓励企业获得国际通行的农产品认证,增强乡村产业竞争力。  发展乡村产业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扶持政策,加强指导服务,支持农民、返乡入乡人员在乡村创业创新,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鼓励支持农民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为本集体成员提供生产生活服务,保障成员从集体经营收入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  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以多种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农(林、牧、渔)场规划建设,推进国有农(林、牧、渔)场现代农业发展,鼓励国有农(林、牧、渔)场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鼓励供销合作社加强与农民利益联结,完善市场运作机制,强化为农服务功能,发挥其为农服务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第三章 人才支撑  第二十四条 国家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统筹,持续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开展网络远程教育,提高农村基础教育质量,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力度,采取公费师范教育等方式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任教,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提高乡村教师学历水平、整体素质和乡村教育现代化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支持县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培训、进修,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对在乡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优惠待遇,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村工作,支持医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开办乡村诊所、普及医疗卫生知识,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加强乡村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乡村文化骨干力量。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涉农相关专业,加大农村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城市人才向乡村流动,建立健全城乡、区域、校地之间人才培养合作与交流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搭建社会工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 文化繁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丰富农民文化体育生活,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用,普及科学知识,推进移风易俗,破除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提倡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促进男女平等,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建设文明乡村。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乡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网络和服务运行机制,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视听网络和书籍报刊,拓展乡村文化服务渠道,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农村农民题材文艺创作,鼓励制作反映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振兴实践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优秀农业文化深厚内涵,弘扬红色文化,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开展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采取措施防御和减轻火灾、洪水、地震等灾害。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规划引导、典型示范,有计划地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农业文化展示区、文化产业特色村落,发展乡村特色文化体育产业,推动乡村地区传统工艺振兴,积极推动智慧广电乡村建设,活跃繁荣农村文化市场。  第五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四条 国家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绿化美化乡村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等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推动种养结合、农业资源综合开发,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等保护修复,开展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改善乡村生态环境。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建设农村住房应当避让灾害易发区域,符合抗震、防洪等基本安全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强化新建农村住房规划管控,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农业投入品实行严格管理,对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采取禁用限用措施。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耕地养护、修复、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划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的时间和区域,并可以根据地下水超采情况,划定禁止、限制开采地下水区域。  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废旧农膜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严格控制河流湖库、近岸海域投饵网箱养殖。  第六章 组织建设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全面领导作用。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应当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使用、管理机制,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到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能力和水平,落实农村基层干部相关待遇保障,建设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科学设置乡镇机构,加强乡村干部培训,健全农村基层服务体系,夯实乡村治理基础。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健全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基层群团组织建设,支持、规范和引导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发挥基层群团组织、农村社会组织团结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员会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农村警务工作,推动平安乡村建设;健全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强化农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应急广播、食品、药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章 城乡融合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整体筹划城镇和乡村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县域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第五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以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物流、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第五十三条 国家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资源向农村倾斜,提升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国家健全乡村便民服务体系,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支持完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和综合信息平台,培育服务机构和服务类社会组织,完善服务运行机制,促进公共服务与自我服务有效衔接,增强生产生活服务功能。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支持乡村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国家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国家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  第五十五条 国家推动形成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推进取得居住证的农民及其随迁家属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鼓励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但不得破坏乡村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在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健全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实现乡村经济多元化和农业全产业链发展。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全面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行政府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国家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持力度。  第六十条 国家按照增加总量、优化存量、提高效能的原则,构建以高质量绿色发展为导向的新型农业补贴政策体系。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乡村振兴的支持。  国家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乡村营商环境,鼓励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乡村。  第六十三条 国家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依法完善乡村资产抵押担保权能,改进、加强乡村振兴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经营主体服务。  第六十四条 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多渠道推动涉农企业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涉农企业利用多种方式融资;丰富农产品期货品种,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分散功能。  第六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机制,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将更多资源配置到乡村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信贷支持和其他金融服务,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  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优势,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扩大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增加对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规模,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服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主要为本地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当年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农业农村发展。  第六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支持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依法开展互助合作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支持保险机构适当增加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促进农业保险发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采取措施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乡村产业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县域内新增耕地指标应当优先用于折抵乡村产业发展所需建设用地指标,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新方式。  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国家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第七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落实情况、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等实施监督。  第七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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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

报告:中国超越日本成亚太最活跃商业房产市场

同期增长4%。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市场出现两位数的明显增长,而新加坡市场实现了200%的暴涨。零售房产投资方面,第一季度交易额微升至57亿美元,较去年增长2%,投资水平连续两个季度达到疫情前水平。购物商场的交易活动相较于去年第一季度飙升80%。写字楼交易额同比下跌18%至139亿美元,而工业房产则创下季度交易额最大增长,较去年上涨5%,达到73亿美元。疫情期间,中国成为最具韧性的市场。交易主要分布在一线和二线城市,深圳和苏州均在创下第一季度成交额的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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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

落户门槛放松 近60城发布人才新政 大多涉购房政策?

专学历人员,在宁就业参保半年就可以落户。据悉,该政策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政策的发布进一步释放了南京重视人才的导向。”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对于南京来说,其本身潜在的购房需求相对较大,但由于限购政策颇为严厉,所以在客观上限制了部分购房需求。随着此次政策的出台,一方面将有助于降低相关人才的购房成本,另一方面,预计也会对后续住房交易的活跃度等都有积极的作用。如果结合近期全国其他城市发布的人才落户新政来看,严跃进称,后续各个省会城市的户籍政策有望进一步调整。据中原地产研究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2020年以来,全国已有近60个城市发布了与人才相关的政策,仅3月份就有约20个城市发布了各类人才政策,其中大部分都与购房相关。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大部分出台人才新政的城市均全面放开了对学历型人才的落户限制。整体来看,“无门槛落户”“先落户再就业”“亲属可投靠”可以说是今年人才政策的三大关键词。例如,沈阳发布的《关于全面取消人才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开落户政策的补充意见》提出7类人员均可落户,包括技校、职校及以上学生,初级职称及以上人员,在沈签订合同的就业者,缴纳医保或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创业者、房屋业主以及户籍居民的近亲属等,可以说真正实现了人才落户“零门槛”。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可否认,人才政策对于各地楼市,尤其是有限购政策的城市的确会起到加速回暖作用,但落户门槛的放宽能否真正吸引到人才,这背后还是要看该城市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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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

上海发改委:将夯实土地供应计划,适当增加年度土地供应量

用。具体包括7条政策措施:一是保持土地市场交易平稳有序。疫情防控期间,对采取定向挂牌出让的地块,取消现场交易环节,直接电子挂牌交易并确认竞得。对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地块,现场交易环节通过网络方式进行。顺延开竣工和投达产履约时间,消除疫情对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的影响。二是加快经营性用地出让节奏。夯实土地供应计划,适当增加年度土地供应量。针对不同出让方式,采取差别化入市管理。三是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利用划拨土地上的存量房产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土地用途和权利人、权利类型在5年过渡期内可暂不变更。四是减轻房企入市成本压力。今年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可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允许符合条件的房企延期缴纳土地增值税。五是降低制造业项目用地成本。保障重点转型区域制造业用地规模。协调推进桃浦、南大、吴淞、吴泾、高桥等重点区域整体转型,降低项目落地成本。六是提高存量土地投资强度。精准实施混合用地出让、容积率提升、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绿化率区域统筹等政策,高效利用存量土地。七是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筹资支持力度。优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支持方式,将中长期低息贷款政策从集成电路扩大至人工智能、生物医药领域。做好市、区两级技改专项资金保障,增加资金规模,提高项目支持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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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

北京拟简化公积金贷款手续

同(2020版)》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动产权证书〉收证合同(2020版)》,以及2020版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表》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核交接表》。相对应的,原先需要填写的诸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交接单》《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电话委托服务协议》《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款确认书》等单据,自新款合同启用后将停止使用。这也就意味着,未来购房人在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需要填写的合同与单据将大幅减少。另一项相较过去有所精简的,是办理二手房贷款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受理二手房贷款业务时,贷款经办部门只需核验借款申请人提供的经网签备案购房合同原件并留存电子影像档案,不再向借款申请人收取购房合同复印件。与此同时,在办理贷款申请业务和贷款变更业务时,申请人无需提交对应的纸质的《借款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变更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人/购房人变更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变更申请表(房屋位置变更)》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贷款期限变更申请表(延长贷款期限)》,贷款经办部门根据贷款申请资料及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录入后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据了解,这是因为随着各个部门数据的互联互通,审核人员通过联网就可以查到房屋情况、购买价格等相关信息,不需要再像过去那样,都得申请人一一填写。借款合同的领取方式,是征求意见稿的第三个变化。征求意见稿规定,贷款发放完成后,受托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贷款发放日、首次还款日及还款前应在还款账户内存入足额资金等还款注意事项,确保借款人知晓还款日期及最低还款额。对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选择邮寄送达的,受托银行应通过EMS快递方式,按照借款人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借款合同。换句话说,今后,贷款人在家里就可以通过快递收取合同了。(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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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

北京拟放宽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 提高补贴标准

提出,将大幅度提高补贴标准并分六档补贴。市场租房补贴标准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根据保障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水平,分六档确定。除怀柔、平谷、密云、延庆外的其他区,2人及以下户最高补贴标准2500元,最低补贴标准1000元;3人及以上户最高补贴标准3500元,最低补贴标准1200元。怀柔、平谷、密云、延庆四区市场租金水平较低,市场租房补贴标准按全市标准的60%确定。同时,北京将加大部分家庭市场租房补贴力度。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员或患重大疾病人员以及家庭成员均为60周岁以上老人且无子女的,依申请可提高一档市场租房补贴标准。东城区和西城区家庭租赁城六区以外的房源,且房屋租赁合同依本市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可提高两档市场租房补贴标准。上述家庭提高后的租房补贴标准不超过本市确定的最高补贴标准。从4月10起,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意见邮箱:zbbfzghc@126.com。此次政策实施后,北京将进一步加强市场租房补贴发放管理,定期开展市场租房补贴家庭的资格复核和动态监管,重点对家庭人口变化、实际租住情况等进行核实,防范骗租骗补行为发生。(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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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

如何应对房地产和股票市场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回应

趋向收敛的。我国金融风险是多年长期积累形成的,是体制性、机制性、周期性和行为性等因素叠加的一个结果,尤其当前疫情影响不确定性较大,宏观环境依然复杂严峻,国际资本流动的波动比较大,外部冲击引发境内金融市场波动,股市、债市和大宗商品市场面临振荡的风险,少数的大型企业集团目前还处在风险的暴露期,中低资质的企业还面临融资困境,债务违约的风险比较高。部分热点城市房价上涨的压力仍然比较大,高杠杆的中小房企的债务违约等潜在风险也是值得持续关注的。面对这些风险,下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进入常态化的阶段,金融管理部门还将继续聚焦重点领域,全力做好存量风险的化解工作,同时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建设,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体系,提升金融风险防控的前瞻性、全局性和主动性,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经济持续恢复和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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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

今年房地产市场可能呈现五大趋势

年,维持房地产市场整体平稳运行是大概率事件,但市场的分化或许仍将继续。在金融监管政策影响下,房企的经营行为可能会受到影响。2021年可能会出现以下五大趋势:    趋势一:市场分化会继续2020年房地产的最明显的特征是分化,主要表现在:不同城市之间的市场出现明显分化,总体来说一线城市价升量增,而三四线城市则相反;在同一个城市内部也出现分化,核心地带的住宅涨幅明显大于外围地带;从成交户型看,同样出现分化,大户型的成交增速明显高于小户型的增速;租金与房价之间的分化,总体来说租金是下降的,但房价却是上涨的。反差最强烈的是深圳,2020年二手房价格大涨超过二成,但租金却下降4%左右。    房地产市场出现分化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过去几年房地产调控政策对一线城市采取严控房价的策略,经过几年的累计,购买力增加。对于三四线城市则实施“去库存”策略,以棚户区改造为代表的政策措施有力地刺激了三四线城市的房地产市场,随着棚改政策的退出,这些三四线城市的购买力不济是预料之中的。  二是由于疫情的影响,海外留学的高端人才回流加速,带动了资金流的回流,这些高端人才主要流向一线城市。  三是宽松的宏观政策的主要受益者是高净值人群,他们的财富快速增加,这是高端物业的需求增速快于一般住宅的主要原因。  假如国内外疫情蔓延在2021年仍然难以得到控制,则上述趋势仍将继续。反之,如果疫情快速得到有效控制,货币政策回归中性,上述因素就逐渐弱化,市场的分化现象也将消失。      趋势二:房地产业进入低增长时代  随着土地红利、刚需红利、金融红利的消失,房地产行业全面进入低增长、低利润的时代。据克而瑞统计,2020年部分规模上市房企的全口径业绩增速从2019年的约19%放缓至约11.2%。45家企业中,28家房企增速有明显放缓,5家房企业绩转向负增长。该趋势估计在今年将继续维持并强化。  2020年出台的“三道红线”针对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三高”经营模式,迫使企业降低财务杠杆率。此政策一旦全面实施,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平均杠杆率将会出现明显下降,按照总资产负债率70%来计算,行业的总杠杆就限制在了3.3倍。    控制了财务杠杆也就限制了盈利能力。对于单个企业来说,负债扩张的最快速度就是15%,不可能出现过去50%以上(个别企业甚至出现连年翻番)的年增长速度。因此,从净利润率的角度看,要实现类似过去十几年动辄30%甚至更高的净利润率就有些困难了。甚至不排除将出现业绩负增长的企业。  整体来看,2021年开发商的重点会是去库存、去杠杆。一方面,融资新规影响房企投资意愿,拿地减少。另一方面,2021年房企到期债务同比增长36%,加上“三道红线”影响,房企现金流处于非常紧张的状态,需要加速回款,缓解现金流压力。过去房价地价单边上涨的时候,大家都不觉得库存是个问题,土地储备持有时间越久,房价上涨了,利润更高,但是未来库存是一个大问题,房企要改善资产负债表,最好的办法是把库存变成现金,尽量追求零库存。  由于头部企业得到的监管更多,去杠杆的压力增加,增长会明显放缓,因此行业前10或前5企业的市场集中度将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趋势三:房企开启多元化经营时代  专业化经营曾经是万科获得市场认可的关键理念,但此一时,彼一时。当年很少有行业的盈利水平能获得超过房地产开发,随着房地产行业盈利水平向社会平均利润率回归,房地产开发企业围绕主业进行多元化经营的现象将逐渐增加。  具体来看,地产多元化,可能会有以下方向:  一是从主业出发,围绕上下游业务进行扩展。居住服务类是重要投资方向之一,包括房地产经纪行业、物业、文旅、长租、联合办公、智能家居、装修装饰,等等。  二是跳出主业,跨行业发展。机器人、汽车、农业、体育、文化、生命科学,就属于这一类。这一类发展的机会,在于技术进步、消费升级,技术进步可以诞生全新的产品,消费升级可以诞生全新的市场,对于新进企业和资本来说,这就是机会。      趋势四:数字科技转型  未来会是一个数字化的时代。去年,受到疫情影响,很多房企开始重视营销数字化,而贝壳于2020年在美国股票市场上市,当前的市值远超过万科,让很多房企看到了地产数字化巨大的想象空间。预计今年,会有越来越多头部房企布局数字科技领域。  企业做数字化转型,有四个主要目的:一是能促进管理提效,管理效率能提高很多;二是要做到业务赋能;三是要辅助决策;四是使房企的营业模式发生颠覆性的变化。  科技在地产行业的应用也会越来越深入,甚至会成为房企核心竞争力之一。      趋势五:市值和信用管理将受重视  过去,房地产开发企业非常关注市场销售的规模排名,因为有了市场规模地位就可以获得充分的金融支持。但随着“三道红线”监管指标的实施,这样的秩序可能会发生改变。金融机构从重视开发企业的规模转变为关注其财务质量,由此导致房企的关注焦点也会出现变化,规模不再是十分重要的指标。  从过去几年的排名看,TOP100的榜单似乎在逐渐稳定下来,TOP10只1~2个位次会变动,TOP20的新面孔变动率也在20%以内。但随着“三道红线”的实施,房地产行业的江湖座次可能要重新排序。  开发企业的信用风险的管理将愈发重要。2020年债券市场的违约案例快速增加,地产行业的违约案例最受关注。以往的金融机构对于开发企业的信用风险并没有进行科学的评估能力,他们评判企业风险的主要因素往往是规模,只要规模比较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可以容易获得金融机构的信任。随着规模较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案例的出现,加上监管者出台一系列指标要求,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风险评估必将越来越精细化,倒逼房地产开发企业充分重视自身的信用风险管理。  资本市场日益成为机构主导的时代,相对于房地产开发规模而言,市值管理更加重要,如果不重视市值管理,公司就会越来越被边缘化。因此,如何与机构投资者继续沟通?如何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将成为上市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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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

购买房子,如何从开发商品牌判断未来房价的增值潜力

产品、售后服务、文化价值等一系列综合价值的评价和认知,是一种信任。一个好的品牌往往能够为产品产生增值效应,给品牌拥有者带来溢价,这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因此,很多企业总是在自己发展的过程中用各种这样的方式来包装、推广、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有品牌的商品能够产生很高的附加值,比如说我们看到的一些名牌服饰,化妆品、奢侈品等,品牌越强,商品的溢价能力越高,这中间除了他们的开发成本,生产成本,营销成本等等之外,很大一部分就是他们的品牌附加值。房地产品牌对于房地产的开发商而言,品牌也同样具有很高的附加值,比如说在宋卫平时代的绿城房产,就因为他始终专注于房地产楼盘的品质,将产品做到一丝不苟、精益求精,被公认为是一个产品至上的完美主义者,因而在圈里"绿城品质"有口皆碑,同样的地段,只要是绿城的房子可能都会比别人高出10~30%的溢价,而且常常比别的楼盘销得更好,这就是"品牌价值"带来的效应。这些年来,随着进入房地产市场的企业越来越多,开发越来越成熟,慢慢地这个市场就开始分化,一些开发商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因而这些房地产品牌的识别度也越来越高,比如万科主要以开发住宅为主,万达主要以开发商业地产为主,华侨城主要以做文旅地产为主等等,另外,在产品的建筑特色、风格、质量、等等多方面,这些开发商也都慢慢形成的自己的风格。以品牌判断房价行情的方法如何通过开发商品牌来掌握房地产市场行情,这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判断。我们按照两种分类法,对房地产企业进行归纳:一、按照地域范围划分,可以把房地产企业分成:1、本土企业;2、外来企业。本土企业,就是指在当地发展起来的、目前依然扎根在本土进行开发的房企。这里面又分两类型,1、对外扩张的脚步还很小,还没有形成全国性规模的企业;2、由本土发展起来的全国性大型房企。外来企业,也有两种类型:第一种,为外地来的中小房地产企业,主要目标市场在外地,新进入当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另一种是全国性大型房企,但是此前没在这个城市搞过房地产开发。二、按照房地产企业的规模来分,主要分:1、大型全国性房企;2、中等规模房企;3、创业型房企三种类型。从名称上可以看出来,全国性房企的实力最强,中等规模房企的实力次之,创业型房企的实力最差。把上面的两种分类方式结合起来,形成几个组合,就可以对房价行情做出比较合理的分析判断:1、 从本土发展起来的大型全国性企业,在本土的品牌价值最高,说白了,本土是这些企业的老根据地,无论如何这些企业不会去破坏当地的企业形象,再加上是本土发展起来的,因而对本土的资源掌控的比较好,所以,这一类企业开发的楼盘,无论地理位置、建筑设计、工程质量等各个方面都会比较过硬,这种楼盘最有潜力,未来保值增值的空间也最大。2、 属于本土的中等规模企业,这种企业深耕本地市场,本地是他们的主要目标市场,因而也就尽量做好产品,尤其在本地已经有多个楼盘的成功开发经验,这种房地产公司在本地也会比较可靠,在当地的品牌价值仅次于全国性房企,因而,在当地目标人群中的认可度会比较高,楼盘的品牌溢价也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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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

上海高中招生改革“名额到校” 学区房要凉凉?

初中都有机会升入优质高中、弱校小校升入机会还相对提高的制度一旦建立,单为择校而选择居住地的行为会少很多。这些政策直接将刚被一些房产中介和自媒体炒作起来的所谓‘初中学区房’概念很大程度掐灭。未来,将持续有力地引导家长们更加理性选择入读学校,也就更加理性地选择居住地。”“名额到校”促进教育资源分配更加均衡根据上海发布的《实施办法》,名额分配综合评价录取具体包括名额分配到区招生录取和名额分配到校招生录取两类,合计占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招生总计划的50%-65%,与改革前相比,名额分配比例进一步扩大。《实施办法》特别明确了名额分配的具体要求。其中,由上海市教委直接或共同管理的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学校,名额分配招生计划占其招生计划总数的65%,原则上以各区当年度中招报名人数占全市中招报名人数的比例为测算依据分配到各区,分配到各区的计划中须有不低于20%的比例以均衡、随机为原则分配到不选择生源的初中学校。同时,由区教育局管理的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学校,名额分配招生计划占其招生计划总数的50%-65%,其中,分配到区招生计划约占本校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的30%,分配到校招生计划约占本校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的70%,原则上要分配到本区每所不选择生源的初中学校,实现名额分配全覆盖。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指出,此次政策是教育制度改革和优化的重要内容,体现了教育公平的导向。从相对通俗的理解角度看,实际上就是将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招生总计划进行了优化,通过名额分配方式,使得相关区和初中获得更多的报考和入学机会。换而言之,高中教育资源的分配更加均衡,各个初中后续可以享受更多的报考优质高中机会,进而使得初中各校的生源更加均衡。“‘不能对口好初中孩子就彻底掉队’的焦虑情绪会大大减缓,单为择校而选择居住地的行为会少很多。”陈杰表示,新政策的设计不仅巧妙而且具有深远意义。陈杰进一步分析称:“新政之下,每个初中,哪怕规模再小,都有一定的‘托底保障’进入优质高中名额。而那些规模较小的初中,即那些报名人数较少的初中,相对就更加有吸引力了。而这些初中往往又是坐落在居住地段人气不太足的区域,这会带动这些区域的人气复苏,引来居住人口的空间分布更加均衡。”业内:2021年学区房将迎来降温“不可回避的是,这两年大城市住房问题中,一个很尖锐的问题就是学区房较热。无论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都出现了学区房抢房的现象。”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称,“从实际过程看,热门小学和初中都出现了‘一校难求’现象,暴露出扭曲的置业观和教育观。”比如,在刚过去的2020年,上海学区房房价一路上扬。根据克而瑞数据库监测的数据,2020年全年,上海新建商品住宅成交均价为55994元/平方米,同比上涨2.5%。而以去年学区房炒作较多的大三林板块为例,其2020年全年新建商品住宅成交均价为99359元/平方米,同比上涨17.7%。根据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对大三林板块、张江板块和黄浦区三个学区相对热的板块进行分析数据显示,2019年,这三个板块的价格比较稳定。而到了2020年尤其是二季度开始,这三个板块的价格明显上涨,出现了学区炒作、一房难求、房价哄抬、预期不稳等乱象。上海三个热点区域/板块的房价走势图片来源 CRIC、易居研究院对此,严跃进表示:“此次上海教改工作,将优质高中资源以名额分配的方式进行配置。一些冷门的、过去不为家长看好的初中,后续入读优质高中的机会大增。在‘小升初’的机制下,也会传导到相关的小学择校过程中。通过这样一个机制,也真正使得此类小学和初中的生源质量改善。各类学校后续都可以享受更公平的招考机会,自然使得‘哄抢好学区’的现象减少,进而促进相关学区房的价格降温。”上海中原地产资深分析师卢文曦告诉新京报记者:“新的政策出现对打击‘炒作学区房’,会有一个立竿见影的作用,现在的逻辑是,‘宁做鸡头,不做凤尾’ ,在家门口的初中也有机会进入很好的高中,这样,慢慢地,随着大家对学区房的关注度降低,学区房市场也会逐步降温。”“从政府的近年来一系列表态和政策看,高水平高质量实现教育均衡和促进教育公平的决心很大,教育均衡发展之路还正在路上,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的措施还会源源不断而来。伴随这些政策发展,我们也有望看到择校热会进一步降温,人们的居住地选择将越来越理性,对学区房的炒作会越来越少,甚至学区房的概念可能未来就会变成一个伪概念。教育资源分布的均衡化将有力推进居住均衡,进而让住宅市场的发展会更加健康平稳和可持续。”陈杰总结称。新京报记者 徐倩编辑 武新 校对 薛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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