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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实务问答(五)

时间:2012-08-30作者:Admin

工程法律实务问答(五)

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出顺延工期申请,是否导致不能顺延
  请问:公司与业主签订了1999年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增加了工程量,但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并逾期竣工三个月。在承包人提起索要工程款诉讼时,发包方以逾期竣工为由提起反诉。在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出顺延工期申请的情况下,是否必然导致不能顺延工期的法律后果?
  解答:双方签署的为1999年版本的示范合同,关于工期顺延的情形,规定如下:“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本案中,由于业主增加了工程量,工期应予以顺延。
  至于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提出顺延工期申请,并不必然导致不能顺延工期的法律后果。根据示范文本13.2款规定:“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虽然规定承包人应在顺延工期情况发生后应在14天内提出工期顺延的报告,但并没有说明承包人未在14天内提出工期顺延报告,就会丧失要求工期顺延的权利。所以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顺延工期事项后一定期限内承包方必须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否则就在丧失工期顺延的权利外,承包人在工期顺延事项发生后2年诉讼时效内均有权主张工期顺延的权利。
   【对策分析】对于合同中的一些程序性事项规定,应首先在签署合同的时候明确,看其是否因程序的不合格而丧失了公司的实体权利,避免签署类似条款。另一点是加强工程的管理水平,对于工期延误、工程量确认等重要事项,一定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流程处理并保留有关书面证据,以免在不得已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时,陷于不利境地。
 (法务部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