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行业环境管理势在必行
- 时间:2015-04-29作者:Admin
■ 法务部 张俊雅
建设生态文明,建筑业首当其冲,责任最为重大。据统计,在全社会能耗中,建筑能耗占到近一半,为46.7%,远超其他行业。建筑活动是与人类生产和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活动之一,同时也是对自然资源和环境影响最大的活动之一。
目前,我国不少建筑在施工准备中,教条理解“三通一平”,随意推坡、填川、挖山,不仅浪费资源,破坏生态。再如,施工过程,部分单位忽视环保措施,野蛮施工,粉尘铺天,这都与生态文明建设相违背。要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首先要改变设计与施工分离的情况,推行工程总承包,实现设计施工一体化,发挥大型工程承包商的作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加大对施工企业环保与文明施工的执法力度,提高企业的环保违规成本,敦促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履行社会责任,并大力推广绿色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促进施工过程的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循环利用。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都表明,法律手段对环境管理工作的开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一系列关于环境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以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为代表的环境制度对遏制建筑工程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同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建筑工程环境管理的总体水平是落后的,建筑业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矛盾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在这种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条件下,建筑工程的环境管理工作显得更加重要。
下面通过最高法院公布的一个案例,进行进一步的了解:
案例: 朱正茂、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江阴港集装箱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4 年上半年,江阴港集装箱公司(以下简称集装箱公司)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自行增设铁矿石(粉)货种接卸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该公司采用露天接卸,造成了铁矿石粉尘直接侵入周边居民住宅;采用冲洗方式处理散落在港区路面和港口外道路上的红色粉尘,形成的污水直接排入到周边河道和长江水域,并在河道中积淀,造成了周边环境大气污染、水污染,严重影响了周边地区空气质量、长江水质和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虽经朱正茂等周边居民反映情况、江阴市人民政府召开协调会议,集装箱公司亦采取了整改措施,但仍未彻底消除污染现象。2009 年7 月6 日, 朱正茂作为周边居民代表与中华环保联合会共同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集装箱公司停止侵害,使港口周围的大气环境符合环境标准,排除妨碍;对铁矿粉冲洗进行处理,消除对饮用水源地和取水口产生的危险;将港口附近的下水道恢复原状,铁矿粉泥做无害化处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于受理本案的次日,进行了现场勘验,裁定责令被告立即停止污染侵害行为,并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江阴市人民政府发函,取得政府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该院还召集听证,责成集装箱公司在案件审结前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迅速改善环境质量状态。集装箱公司据此再次采取整改措施,并在审理过程中提出调解申请。
(二)裁判结果
无锡中院一审认为,集装箱公司自行增设铁矿石(粉)港口接卸作业,属违法行为,对周边大气环境和地表、水域造成了污染侵害,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鉴于集装箱公司在诉讼前已采取了一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又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措施,并提出调解申请。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江阴港集装箱公司向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港口铁矿石(粉)装卸作业的立项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在90 日内仍未能获得行政许可的,必须立即停止此项业务。被告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90 日内,在装卸过程中,必须做到无尘化作业,不得向周边河流、水域排放任何影响水体质量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被告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每30 天向法院书面报告本调解协议上述两条协议的履行情况,并附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报告。无锡中院于2009 年9 月出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依法予以确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国内第一起由环保社团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除了对公益诉讼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外,在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上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环境侵权最为关键的救济方式是“停止侵害”及“消除危险”。
本案兼具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的特点。朱正茂是居民代表,同时又是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其与中华环保联合会共同作为原告起诉后,无锡中院依法予以受理,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鉴于环境污染具有不可逆性、地域广阔性、潜在受害人不确定性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广泛性,无锡中院受理案件后,依职权进行现场勘验,针对正在实施的环境污染侵害行为,先行裁定污者立即停止侵害,防止了损害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