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热点解析(一)
- 时间:2011-10-11作者:Admin
《社会保险法》经过四次审议之后,于
社会保险法的通过和实施,关系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必将对我国社保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产生深刻影响。本次,我们将选取与我们最密切相关的几个问题,做一简要解读。
一、养老保险累积缴费不足15年,将可补缴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按照《社会保险法》施行前的规定,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养老问题没得到有效保障。另外,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如回乡从事农业,原先在城市参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能转移到农村。
《社会保险法》对此提出了解决方案,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在积极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也在许多地方开始实施,对于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采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目前,一些地方已经采取这种转移接续办法。所以,本法规定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需要国务院具体规定。但总的原则是要保护参保人员的权益,不能因为从一个制度转入另一个制度而损害参保人员的权利。
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无需个人垫付
《社会保险法》明确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同时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今后参保人员看病,不论是在本地就医还是到异地就医,只要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无需个人垫付。
1.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这一制度的确立,改变了过去那种参保人员看病,先由本人支付全部医疗费用,然后再就其中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的做法,参保人员就医时只需支付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免除了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特别是数额比较大的医疗费的负担,同时也省去了再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的麻烦,极大地方便了参保人员,体现了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的理念。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地区之间人员流动往来日益频繁,发生异地就医的情况比较普遍。而异地就医难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难,影响了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法明确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