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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

北京租房新政:“N+1”模式不受政策支持

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不再按成交方式区分不同版本,将2008年版的自行成交、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的租赁统一到同一版合同,将涉及经纪服务的内容纳入到经纪服务合同。在具体合同执行上,有几点新内容值得关注,一是禁止群租房、隔断房,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二是关于租金,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提高租金。三是关于续租的问题,房东继续出租的,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除外)。禁止隔断房,从政策上升至法律除了对于租赁方式、租金等内容进行规定外,新版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对于群租房的政策再次重申。记者发现,在新版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中最前面写到:根据《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13号)的规定,本市住房出租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应当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具体来看,这一段有两层意思,一是禁止隔断房、群租房,二是对于具体的租赁面积、居住人数进行了规定与限定。群租房人数较多,居住环境差,管理薄弱,违章用火、用电、用气现象大量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巨大。2017年,大兴西红门发生的一起严重火灾令政府下令严查群租房、隔断房。此次政府发布的新版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中,将隔断房和群租房纳入进去,并受到法律约束,意义重大。在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首席分析师张波看来,虽然之前的租赁相关规定中对于居住空间的分割有着直接要求,但是实际运营过程中,不少长租公寓运营方会采取各种突破的方式,包括客厅、阳台空间的分割利用等。本次列入租赁合同中就有着明确的法律准绳,租赁合同本身受合同法约束,违反租赁合同将会影响出租方利益,甚至导致合同本身无效并需进行相应赔偿。因此,本次北京的新版租赁合同可视为针对租赁管控的进一步升级,对于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N+1”将面临巨大政策风险7月初,闫丽(化名)发朋友圈吐槽说,自己租赁的房子要被拆除了。闫丽告诉新京报记者,这个房子是从机构手中租赁的,将客厅隔了出来用来租住。但是被举报后,就收到了拆除的通知。目前在部分出租房中,仍存在房屋打隔断行为,最常见的做法是,将房屋中面积较大的客厅、起居室改造后,作为一间房单独出租使用,这被称之为“N+1” 模式。由于客厅面积大、价格相对合适,且经过租赁机构装修后,居住环境大大提高,这种房源在紧张的北京租赁市场有着部分需求存在,而分散式长租公寓运营机构可以通过“N+1”的模式,来提高盈利水平。但由于属于隔断房的一种,客厅、起居室本不具有居住功能,是疏散通道,如果用来居住,会增加消防安全隐患。此外,在当下的租赁市场中,隔断房的隔断材料是否具备防火效果,这个仍存在潜在风险。因此,“N+1”的模式在北京并不受到法律和政策支持。在2017年底到2018年初的北京住房租赁市场整治风暴中,“N+1”房源曾部分受到清理,此后,也是发现一处查出一处。有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北京对于“N+1”态度是,如有举报,就会立马拆除。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租赁企业目前还处于野蛮发展中,隔断房源比例非常高。从政府政策看,隔断违规一直没有变过。在新版合同中,再次明确了这一点,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对于租赁企业来说,将面临非常大的政策风险。上海、广州、苏州试行“N+1”随着各地租赁市场的发展,“N+1”模式在符合消防安全的前提下,能够解决部分住房租赁需求。因此,部分城市试行“N+1”模式,目前,包括上海、广州、苏州等城市已经出台了相关文件或政策。2015年1月份,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鼓励社会各类机构代理经租社会闲置存量住房的试行意见》,其中规定单套住房内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上的客厅(起居室),可以作为一间房间单独出租使用,但餐厅、过厅除外。客厅单独出租使用的,客厅(分隔后)和与之相连的餐厅等均应当具备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室内及套内的入口过道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不得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并且符合本市居住房屋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最低承租面积和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这意味着上海开始尝试“N+1”的租赁模式。该意见自2015年3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2017年2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称,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2月28日。2018年底,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草案)》(下称《草案》)面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草案》规定,出租人应当以居住空间的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且每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居住使用人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但居住使用人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关系的除外。《草案》还明确,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途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居住。违反上述两项规定且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苏州则走在“N+1”的前列,已经出台相关执行政策。日前,《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正式获批,2019年5月1日将开始执行。根据条例规定:使用面积十二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厅),可以隔断出一间居室出租,且出租的每间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四平方米。这也意味着“N+1””模式在苏州正式合法化。在业内人士看来,“N+1”模式的合法化,不仅使许多符合条件的隔断间可以允许被出租,增加了房源的供应量。同时,也减轻了年轻租房人群的经济压力。但是,由于改变原本的室内建筑结构,会增加消防隐患,因此在进行隔断时,应严格采用安全的隔断材料,保证通风和采光,保障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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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

上半年楼市调控251次 同比去年上涨三成

明显,房地产调控肯定会加码。”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判断。各地楼市密集调控“调控”仍是2019年中国楼市的关键词。中原地产研究中心近日发布的报告显示,从2018年11月开始,各地楼市调控政策明显减小,且大部分都是以宽松政策为主。但从2019月4月19日开始,房地产调控政策再次出现收紧趋势。截至6月30日,上半年全国房地产调控政策达251次,相比2018年上半年的192次,同比上涨31%。此外,上半年全国近百城发布了各种人才政策,较2018年同期相比上涨超过40%。“行至年中,2019年上半年的调控可视4月19日为节点。”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解释说:“4月19日之前,受菏泽领头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定调影响,各地楼市调控政策明显减小,且大部分以宽松为主;4月19日,住建部预警六个城市,5月18日又预警四个城市,政策再度呈现收紧趋势。”而平安证券、长城证券等机构的研报也均指出,在经历3、4月楼市、地市升温后,4月政治局重提房住不炒、住建部先后两次点名十个热点城市,苏州、西安先后升级调控。58安居客首席分析师张波向记者指出,2019年房产调控的目标非常明确,即实现房价、地价、预期的“三稳”。整体来看,上半年的政策调控不只针对房价单一维度,包括地价、限售、限购、公积金等多维度政策均同时出现,“因城施策”特征明显,而这一趋势也将在下半年延续。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住房大数据项目组组长邹琳华分析指出,上半年各地楼市调控松紧程度不同,主要在于宏观经济形势。“一般来说,宏观经济形势向好时,调控可以紧一些”。同时市场热度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短期房价涨得越快,调控越紧。”而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也向记者强调,楼市调控松紧程度不同由“楼市温度”决定:“尤其是房价的涨幅。房价短期内涨幅过大、土地热度过高等就会收紧,相反如果地价房价下跌,或者已经出现明显下降预期,就会放松、刺激”。对于今年热度较高的二线城市来说,“降温”是主基调。例如,西安、苏州等地楼市因短期房价上涨较快,在5、6月间先后加码调控力度,但一些楼市表现欠佳的三四线城市则颁布了“限跌令”等放松政策。例如安徽阜阳市取消出让土地限价、江西赣县停止特价房销售等“限跌”政策、湖北恩施市发布“不准降价”通知等。“因城施策”之下,上半年的楼市调控也更加多元、灵活,更为精细化。以苏州为例,于5月11日发布的“新政”仅对工业园区全域、高新区部分重点区域规定了限售,并未针对苏州全市进行“一刀切”;6月初,记者从南京市高淳区不动产中心了解到,在该区买房的外地人只需提供在宁《居住证》或在宁工作《劳动合同》即可开具购房证明,但南京市的其他区域限购仍在执行中。“从房地产调控的手段来看,目前是长短并用的,由于短期调控的手段多样化,政策频发性的特点,导致人们更容易看到短期调控而忽视长期调控的存在。”张波强调,实际上,今年以来的长期调控都在不断落地,包括保障房的建设、针对租赁土地供应侧的保障、城市共有产权房的推进、针对房地产的各类税收法律层面的推进和落实等等。下半年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未来楼市的走势,多位受访人士普遍认为,在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调控思路下,“稳”仍然是主基调。平安证券分析师杨侃在研报中指出,展望下半年,经济下行压力犹在、城市表现分化的背景下,预计下半年仍将延续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政策基调,各地方一城一策,整体以稳为主。“(调控)下半年将趋紧。”邹琳华坦言,因为宏观经济形势要比去年底至今年上半年好转。而今年下半年,房地产长效机制迎来实质性出台的可能性也不大,“还需要时间”。“楼市调控严格,针对房价上涨的打补丁措施依然不断出现。预计2019年下半年,全国楼市将依然是双向调控,房价平稳的城市不排除出现宽松政策,但只要上涨明显,房地产调控肯定会加码。”张大伟判断,“另外从信贷利率角度看,也不排除针对房地产的利率再次提高。”上海链家市场研究部资深分析师杨雨蕾对记者表示,下半年,预计调控政策会继续贯彻执行“因城施策”、“房住不炒”的政策,不会有大的变化。目前调控政策的核心是“因城施策”、“房住不炒”,所以松紧程度是以这个主基调为准的,此前政府发文也强调要抑制房价上涨,所以对于过热的城市,调控政策不会放松。与此同时,“因城施策”的特征将延续。“下半年的楼市更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张波解释说,由于今年下半年房地产市场依然处于“换挡期”,所以在“稳”字当先的大环境下,政策会从全国严控到“因城施策”“因区施策”,调控的抓手将从房价层面向土地、限购、金融等维度纵深化落实。同时,一二线城市仍将保持一定热度,三四五线城市将呈现“换挡”,城市热度分化加剧。市场将整体稳定、小幅波动。杨红旭预计,下半年全国基本上偏平稳,而平稳当中有分化。热门的一线、二线城市保持偏紧状态,甚至上述城市如果房价、地价进一步的扩大,涨幅扩大,涨幅明显,还会进一步的收紧政策。但是其他三四线城市,楼市调控政策将会稳中趋松。克而瑞研究中心亦分析指出,从主管部门态度来看,房价仍是不能触碰的红线。二线城市中的贵阳、济南、昆明等,三线城市中的大理、徐州等,有加码调控的可能性;多数三线城市受制于市场购买力透支叠加棚改货币化安置渐次退出,短期内房地产市场仍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目前,随着楼市成交明显放缓,厦门、烟台等二三线城市库存风险再次浮出水面,预计下半年有望逐步松绑调控。

03

2019年07月

一锤定音!住建部明确:“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属于转包!

为是否属于转包的问题。结合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以及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上述法律对建设工程转包的规定是明确,这一问题属于法律执行问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认定、处理。2019年初,住建部官网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办法》明确提出:存在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转包,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已经明确,“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此类行为属于转包!同时,《办法》也明确了如何认定违法分包、转包、挂靠:1、违法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2、转包: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3、挂靠: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上方“转包”第3至9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1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接到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仲裁机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转交或移送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建议或相关案件的线索或证据,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并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转交或移送机构。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对建设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违法发包情形的处罚:1.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一)、(二)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2.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三)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3.依据本办法第六条(四)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4.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五)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5.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视为没有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将其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六)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对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七)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第十六条 对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按照法工办发〔2017〕223号文件的规定,从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专业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均指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的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是指承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位;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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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

住建部发布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专业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发证。为保证培训质量,推动各地培训互认,培训机构应依据统一的职业标准、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开展培训,完成相应培训后,须通过统一测试题库对参训人员进行测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编码规则为测试合格人员生成电子培训合格证,培训机构或者测试合格人员可自行下载、打印。培训合格证作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证明,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予以认可。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从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指导。住建部根据行业发展需求,适时组织编修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及继续教育大纲,建立并更新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供各地免费使用。已开发建立题库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要求申请将地方题库纳入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作为本地区培训测试的补充。02规范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水平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指导、监督本地区培训工作;依据培训机构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培训机构具体条件,指导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提出培训申请的各类培训机构进行招募、遴选。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中公示,供有需求的企业和人员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实施培训后,按要求向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测试申请,符合培训要求的,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抽取试题、组织测试。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培训数据上传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数据准确有效。03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培训质量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申请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培训机构具备开展相应岗位职业培训的能力。要加强培训过程监督指导,组织开展不定期实地抽查,对问题突出的培训机构要重点监督检查和甄别处理。积极探索利用人脸识别、打卡登录、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加大培训关键环节监督指导力度,推动培训机构公开培训信息。对在培训、测试环节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要予以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清出培训机构名单,积极营造良好的行业职业教育培训生态环境。培训机构应健全培训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师资力量,完善培训课程,做好培训签到表、课堂视频、照片等资料留存备查,自觉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04落实继续教育,适应岗位需求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实际,依据继续教育大纲,以知识更新、学以致用为原则,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提升其专业能力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促进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提升。从取得培训合格证次年起,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每年应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并计入个人培训信息记录。2年累计不满64学时或未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重新参加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学习。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继续教育具体办法,做好学时认定等监督指导工作。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参加企业等培训机构组织的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可计入继续教育学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资源库中选学的课程计入学时。鼓励各地探索务实高效的继续教育组织形式,积极推广“互联网+培训”模式,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提供多渠道、多类型的继续教育资源。05开展培训试点,稳步推进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选取有代表性的龙头骨干企业、职业院校、建筑产业工人培育示范基地等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试点。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选取本地区有代表性的企业、院校等培训机构开展试点,并将试点方案和试点培训机构报送我部人事司。参与试点的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培训条件,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大培训投入。各地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在试点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总结归纳符合实际的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和职业培训工作方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稳步推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试点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送住建部人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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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

国务院发文:政府项目不得垫资施工,不得非法干预工期

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文件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李克强2019年4月14日政 府 投 资 条 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第七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十二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三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第十四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十五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第十七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第二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第二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政府投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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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

全国工业建筑领域首部绿色设计指导技术文件正式发布

业结构的同时,于全国率先开展绿色建筑工业集中示范区的创建工作,实现绿色工业建筑规模推广。《指引》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 50878—2013《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以及绿色工业建筑新技术的研究应用趋势,针对电子、汽车、装备制造和生物医药等开发区四大主导产业,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提出了建议各类项目采用的适用技术,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可参照的技术标准,应关注的技术要点等内容,是开发区绿色工业建筑设计与建设实践开展的“指导手册”和“操作手册”,内容细致,可读性、指导性和操作性强,对国家和其他地方编制相关技术文件也有重要的借鉴参考意义。绿色工业建筑将被“指引”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建筑行业耗能急剧增加,降低绿色建筑能耗已成为焦点问题。工业建筑是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绿色工业建筑设计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先导,决定了工业建筑在全生命周期内的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是绿色工业建筑的基础和根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工业建筑设计指引》结合开发区产业特点和地域特点,重点围绕开发区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装备制造、汽车四大优势产业。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评出绿色工业建筑项目标识61项,建筑面积约900万m2。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副局长刘凌介绍,目前开发区正在推动的项目有145万m2,主要集中在汽车、装备、信息产业等领域,正好与开发区的四大主导产业高度契合。“等这些项目建设成后,将对推动北京市乃至全国的绿色工业建筑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绿建助力开发区可持续发展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自1992年建区以来,就一直秉承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根据北京对开发区“四区一阵地”(科技成果转化承载区、技术创新示范区、深化改革先行区、高精尖产业主阵地和宜居宜业绿色城区)的功能定位,构建了低消耗、低排放的高精尖产业格局,加快劣势产业的淘汰转移和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推进绿色工厂建设,产业绿色化特征逐步凸显,能源低碳化水平持续提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占北京0.35%的土地、贡献了全市近20%的工业增加值,走出了一条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为了促进开发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加快建设宜居宜业绿色城区,开发区将发展绿色建筑作为建设绿色城区的主要抓手。截至目前,在民用建筑领域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建筑面积已达207万m2,正在或准备按照高星级标准建设的项目面积为203万m2;在工业建筑领域已有26.4万m2项目获得美国LEED标准认证,正在按照我国绿色工业建筑标准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为140多万 m2。此外,开发区已有2.1万m2的建筑项目正在按照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要求建设,2018年全年预计完成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50.37万m2,新建工业建筑全部采用了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技术。能源互联网提升绿建运营水平工业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是落实工业节能减排的突破口和重要支撑,而绿色工业建筑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必将是今后的发展方向,是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副局长刘凌认为,开发区非常适合推广绿色运营,因为除了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占比较大,而且大部分是由企业自建自运营。“企业开展绿色建筑运营积极性还是比较高的,因为收益基本上是由他们自己享受。” “但是我们在工作推进过程中也在思考,今后绿色建筑的管理问题。”刘凌坦言,比如绿色建筑的大数据,谁来收集,谁来运维,而且在整个建筑生命周期内,是不是依旧能够执行节能减排的理念。在北京经开智控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马运涛看来,能源互联网平台对于加强绿色建筑、运行的性能评估,推进建筑全能源的监测、提升建筑精细化管理水平有很大的促进作用。通过节能诊断和大数据的积累分析,在暖通空调、照明、配电等方面有一些潜在挖掘出来的节能技改的项目,通过做这些节能技改的项目,又把节能效率进一步进行提升,本身平台能产生一定节能效率,但是更大规模的节能效率,通过平台的数据挖掘和分析,实施的节能技改工程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还是比较可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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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

深度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绿色建筑成地方新一轮战略重点

供应热水的,其用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核算建筑能耗时,其常规能源替代量可以抵扣相应的建筑能耗量……不只是山东在深度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大规模推广绿色建筑上下了功夫,中国建设报注意到,河北、天津、黑龙江等地近来也相继出台各种措施,纷纷拿出充满“诱惑力”的举措鼓励发展绿色建筑。其中,天津专门设立了每年3000万元的绿色建筑奖励基金,青岛提出对具备示范作用的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项目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最高达500万元。中国建筑学会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委员会秘书长叶明接受中国建设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绿色建筑早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各地不断加大对绿色建筑的政策倾斜力度,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让绿色发展理念更具生命力。“但目前,我国绿色建筑整体而言,仍主要聚焦在绿色技术的应用上,下一步的重点是在整个建造过程中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绿色建筑成地方发展“重头戏”“十三五”期间,伴随环保理念不断升级,我国绿色建筑在各个层面利好政策的鼓励下,有望进入快速发展期。《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则明确提出,到2020年,我国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比例要超过50%,城镇既有居住建筑中节能建筑所占比例要超过60%。为进一步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地方政府层面纷纷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确定了本地发展计划,河北、天津、青岛等地都拿出了“真金实银”的举措。1月1日开始施行的《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提出,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研发费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天津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1月表示,从2019年起,天津设立每年3000万元的绿色建筑奖励基金,对施工单位使用BIM、装配式建筑等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材料的项目,经过专家评审,按照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青岛市城建委1月中旬宣布,专门设立“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类奖补资金”和“装配式建筑奖补资金”,对具备示范作用的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项目进行奖励。其中,二星级绿色建筑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100万元封顶;三星级绿色建筑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200万元封顶;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300万元封顶。对此,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副局长刘凌接受中国建设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高星级绿色建筑一般增量成本较高,企业往往需要很多年才能收回投资成本,上述地方政府加大对绿色建筑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企业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投身绿色建筑事业的积极性。让绿色建筑“叫好又叫座”任重道远在一系列利好政策的鼓励和扶持下,尽管目前我国在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广绿色建筑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中建三局董事长陈华元表示,发展绿色建筑,必须将绿色发展理念应用于建筑全生命周期,提升建筑工程从材料与构件生产、规划与设计、建造与运输、运行与维护直到拆除与处理各专业、各领域、各环节相互支持、协同配合的绿色发展水平。陈华元还认为,当前,我国绿色建筑的技术标准、工艺体系、政策举措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生产、材料开发、拆除回收等各环节是割裂开来的,没有形成一套相互支撑、协同配合的工作体系,导致我国建筑绿色发展标准过低、效率不高、应用不广泛,建筑业绿色发展存在着标准不高、导向性不强、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规划发展处副处长梁浩接受中国建设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绿色建筑发展遇到的主要难题是没有形成良好的市场。虽然国家很重视,地方政府也都在制定鼓励政策大力推广,但很多消费者没有真正认识到绿色建筑的优势,缺乏对绿色建筑追捧的热情。如何增强消费者的体验感,让绿色建筑“叫好又叫座”,任重道远。中国建筑业协会原副会长吴涛表示,从试点示范到推广运用,从行业领域的探索到城市范围的拓展和区域集成,绿色建筑产业正在勃兴,为深度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做出了突出贡献。未来需要进一步强化绿色建造理念,通过利用先进的绿色建筑技术进行绿色设计和施工、采用绿色建筑部品和绿色建材等手段,在全过程建造周期内实现建筑对环境负面影响最小、资源利用率最高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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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新鲜出炉,诸多利好指向建筑业

优化审批在全国推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使全流程审批时间大幅缩短。推行网上审批和服务,加快实现一网通办、异地可办,使更多事项不见面办理,确需到现场办的要“一窗受理、限时办结”“最多跑一次”。扩大投资合理扩大有效投资。紧扣国家发展战略,加快实施一批重点项目。完成铁路投资8000亿元、公路水运投资1.8万亿元,再开工一批重大水利工程,加快川藏铁路规划建设,加大城际交通、物流、市政、灾害防治、民用和通用航空等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加强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今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5776亿元,比去年增加400亿元。创新项目融资方式,适当降低基础设施等项目资本金比例,用好开发性金融工具,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落实民间投资支持政策,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要带头讲诚信守契约,决不能“新官不理旧账”,对拖欠企业的款项年底前要清偿一半以上,决不允许增加新的拖欠。推进乡村建设扎实推进乡村建设。科学编制建设规划,大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今明两年要解决好饮水困难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提高6000万农村人口供水保障水平。完成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因地制宜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进“厕所革命”、垃圾污水治理,建设美丽乡村。推进新型城镇化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坚持以中心城市引领城市群发展。抓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更好解决群众住房问题,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改革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继续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镇棚户区改造,保障困难群体基本居住需求。城镇老旧小区量大面广,要大力进行改造提升,更新水电路气等配套设施,支持加装电梯,健全便民市场、便利店、步行街、停车场、无障碍通道等生活服务设施。新型城镇化要处处体现以人为核心,提高柔性化治理、精细化服务水平,让城市更加宜居,更具包容和人文关怀。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下大气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健全政企沟通机制,激发企业家精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升级。保护产权必须坚定不移,对侵权行为要依法惩处,对错案冤案要有错必纠。要努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让企业家安心搞经营、放心办企业。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要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遵循市场原则和国际通行规则,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国际产能合作,拓展第三方市场合作。办好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推动对外投资合作健康有序发展。2019年,对建筑业来说,有着众多的政策利好。建筑企业如果在明确国家政策取向的前提下,把握住机遇,一定可以让企业发展迈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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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

2019年建筑业发展十大预测

看,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基础设施投资14.53万亿元,比上年增长3.8%,增速比1—11月份提高0.1个百分点,比上年回落15.2个百分点。但可以预期,今后,基础设施仍将是稳定经济的主要力量。从细分市场看,城轨及新型市政工程(污水及垃圾处理、地下管廊、海绵城市等)有望成为增长最快的领域,公路、铁路市场总量继续维持高位。未来,建筑企业之间的竞争将在开拓公路、城轨与新型市政领域以及铁路尤其是城际铁路项目中展开。从地产业务来看,2018年共有156家房地产企业跻身百亿军团,30家房企迈入“千亿俱乐部”销售额共计其中,阳光城、中南、富力、正荣、金科、中梁、金茂、融信等13家房企都在2018年迈入千亿房企行列。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这一基本态度直接扭转了以往商品房具有居住与投资双重功能的定位,住宅将加快向居住属性回归。预测一:装配式建筑发展提速根据《“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提出的目标,到2020年全国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5%以上。2017年11月,住建部公布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示范产业基地,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被确定为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上海建工、金螳螂、中建三局等公司均成为第一批示范企业。住建部此次公布第一批示范城市、企业,表示国家将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或将预示建筑业转型升级在即。此次示范城市和示范产业基地一旦确定,各地将会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预计今后几年将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培育装配式建筑产业体系。预测二:民营建筑企业切入PPP2017年11月,国资委发布192号文《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总额控制,一是科学决策:强调经济性,不得不计成本回报盲目上项目。二是控制规模投资不允许超过上年净资产的50%,资产负债率高于85%或近2年连续亏损的子企业不得单独投资PPP项目、央企PPP负债需要有地方政府运营收益保证无保障项目可能面临退出或重新设计,不得只融资、不建设运营;三是落实融资;四是严格并表;五是坚决整改:不具备经济性或存在重大问题的,该停就停,未开工的不开工。这个通知将进一步规范PPP项目运营,促进PPP项目可持续发展;对于央企来说,投资PPP项目的态势将会收紧;对于民营建企来说,短期内将迎来发展机遇,经验丰富、运营能力强的龙头民企公司有望在PPP市场脱颖而出,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升。预测三:建筑行业信息化加快建设一直以来,缺乏统一的BIM标准是制约BIM在我国建筑行业落地应用与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没有统一的BIM标准,就不可能实现信息共享、协同工作;没有统一的BIM标准,每个施工企业在应用过程中无章可循,软件开发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以参考,导致大量的重复工作、低水平工作普遍存在。2017年5月,住建部正式批准《建筑信息模型施工应用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235—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BIM标准的出台,对于建筑行业信息化建设有着重要意义,解决了解决BlM模型出图、算量与数据管理的有机统一,真正实现BlM模型在设计、施工和运维的建筑全生命周期应用。项目参建方对于BIM技术的研发投入和人才培训积极性也与日俱增。预测四:建企“走出去”将迎来黄金发展期“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基建需求旺盛,根据亚洲开发银行最新报告显示,2016年到2030年间,亚洲地区基建需求预计将超过22.6万亿美元(不考虑气候变化),年均基建需求超过1.5万亿美元。各国将继续保持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基建发展会延续稳步上升的趋势,“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将继续成为对外承包工程行业发展的增长点和驱动力。根据商务部统计数据,2018年1—7月,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的61个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2240份,新签合同额571.1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45.6%,同比下降26.9%;完成营业额450.8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53.8%,同比增长17.9%。我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已经成为国际“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预测五:资质变革持续推进为了响应国家“简政放权”的号召,2017年住建部相继出台了包括对资质的总体简化及具体简化的资质类型的多个资质简化的文件,如取消部分资质类别设置,合并业务范围相近的企业资质、简化资质申请流程、由“事前审批”改为“告知承诺审批”等。2018年,住建部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进一步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推进企业资质证书电子化又取得了阶段性进展。2019年,建筑业将进一步完善资质标准体系、优化资质审批流程、提升资质管理效能、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和助推建筑业发展提供支撑。预测六:基建体量保持稳定增长统计局数据显示,2018年1—12月,我国固定资产累计投资近63万亿,基础设施投资(不含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比上年增长3.8%,增速比1-11月份提高0.1个百分点,比上年回落15.2个百分点。究其原因,与部分项目采用PPP模式有着一定关系,并不能代表基建的体量有所下降点这免费下载施工技术资料。预测七:严控建筑工程质量近年来,高铁质量问题、北京大兴“11·18”火灾事故、广州“3.25”高处作业平台坍塌事故等建筑业质量问题频现。为避免工程质量问题再次发生,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全面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2019年,建筑业安全质量监管将会更加严格,建筑企业要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加强安全质量制度建设,进行施工全过程质量管控,确保工程安全。预测八:国企改革政策持续推进这两年,是国企改革全面推进并取得关键性突破时期。广东、深圳、山东、山西等多个省市或出台了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性文件,或召开相关会议,推动地方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广东水电与广东建工合并、山西建投揭牌成立、安徽建工上市、湖南建工改制、福建建工揭牌成立等等,地方国企国资改革进入全面加速的状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方向十分明确。预计2019年经济发达、建筑业发达地区的建筑业国企将先行迎来混改全面提速;紧随其后,更多的国有企业将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预测九:建筑工人职业化2017年11月,住建部正式发布关于《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建立建筑工人职业化发展道路,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向建筑工人转变,健全建筑工人技能培训、技能鉴定体系,到2025年,建筑工人技能素质大幅提升,中级工以上建筑工人达到1000万,建立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打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建设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建筑业产业工人大军。2019年,建筑企业将会更加重视建筑从业人员的培训,加强培养和吸收一定数量自有技术工人,现有劳务企业向专业化发展,成立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推行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基本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预测十:工程总承包加速近年来,国家一直在的推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1984年,工程总承包纳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起步,随后的1992年住建部明确总承包资质,2003年国家培育总承包能力,2014年推动总承包市场,到2017年国家标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发布,进一步完善工程总承包制度。今后,工程总承包模式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将提速。具备相当实力的建筑企业必须顺应发展大势,整合企业资源,提升项目综合管理能力、设计能力,建立新的采购体系,向工程总承包业务模式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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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

社科院:限购、限贷等管控政策应保持相对稳定

房;货币化棚改政策的调整,对二三四线城市房地产热起到了降温的作用。报告认为,在城市化大背景下,住房供求矛盾长期存在,“房住不炒”仍是新形势下住房政策的前提。从防范风险角度看,高杠杆房地产投资投机导致的债务危机,是房地产市场风险的根源。要避免因短期的房地产市场调整而放弃对住房投资投机的管控,甚至出台剌激或鼓励购房政策。报告强调,限购、限贷等行之有效的住房投资投机需求管控政策,仍应保持相对稳定。对住房存量与人口的大数据监测分析显示住房总量不足仍然是大城市住房市场的主要矛盾,住房需求管控政策没有整体退出条件。但在“房住不炒”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市场形势变化,对政策进行微调,使得房地产政策体系更为科学合理。另外,报告指出,要加强对各类信贷资金流向的管控,避免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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