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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

北京拟出新规:对违规转租转借公租房家庭实施惩戒

房及共有产权住房。  《通知》重点从落实产权单位管理责任、强化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加大督导和联合惩戒力度、严打中介机构和网络平台违规行为、全面加强技防手段应用、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建立完善公租房使用监管的长效机制。主要包括九个方面内容:  一是切实落实公租房产权单位管理责任。按照“谁持有、谁管理”的原则,明确公租房产权单位是公租房使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并配备管理专员。产权单位应在公租房合同中细化转租、转借行为具体情形及违约责任条款,加强对住房保障家庭警示教育。同时,产权单位要将公租房政策宣传工作日常化,引导承租家庭合法合规使用房屋,一旦发现承租家庭涉嫌存在转租、转借行为的,产权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置。  二是强化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负做好辖区内公租房项目使用监管和保障家庭资格管理工作。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公租房家庭,应由承租家庭申请地所在区住保部门依照规定取消保障房资格,5年内不允许再申请公租房及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所在区住保部门制发《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行政处理决定书》,并将违规家庭基本信息、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等内容通过政府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三是进一步加大检查督导和联合惩戒力度。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区公租房转租、转借查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重点事项督办,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考核机制。有关转租、转借等违法违规使用公租房的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违规家庭实施联合惩戒。  四是严厉打击中介机构代办公租房经纪业务。公租房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工商等部门,对公租房小区周边房地产经纪机构加强巡查,建立联动检查机制,严格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对提供公租房转租、转借等经纪业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予以从重处罚。  五是大力整顿网络平台发布公租房转租信息。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租房产权单位要及时关注主要网络平台中发布的疑似公租房转租信息,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将收集的网络房源信息发布违规行为认定材料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违规房源发布主体责令整改并进行处罚。  六是规范社会单位集体租赁房源使用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4]21号),对于公开摇号配租剩余房源采取备案家庭先到先得、社会单位集体租赁等方式承租公租房的社会单位,以及按照《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京建法[2018]13号)面向人才供应的公租房,采取以单位名义申请取得公租房的社会单位,各区住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讲和管理业务指导,各单位必须做好承租职工家庭的警示教育工作,并将违规行为与职工绩效考核挂钩,对于出现违规转租行为的社会单位,除对违规个人进行处罚外,对于社会单位也将按比例取消公租房续租资格。  七是全面加强信息技术手段推广应用。要求纳入我市保障房建设计划的公租房项目全面采用人脸识别、智能门锁等技术,强化人脸识别等技术措施与门禁相结合,实现非承租家庭成员不得随意进入楼栋单元门。对于新纳入保障房建设计划的公租房项目应当安装技防设备,设备采购、安装等所增成本可计入建设成本;存量项目未达到上述要求的,须于2019年7月1日前完成改建,改建及运营成本可纳入项目运营管理成本。  八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产权单位应在租赁管理服务站设置举报电话、信箱等举报平台,设立专门受理人员,逐件核实举报线索。对于经核实属实的举报信息,在充分保护举报人信息基础上,可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广大市民也可通过“12345”非紧急救助热线对发现的公租房转租行为进行举报。  九是建立完善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租房产权单位存在未按规定要求落实相关监管职责,发现承租家庭转租、转借等违规行为处理不及时等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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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

住建部治理房地产市场失信行为:将101种行为“拉黑”

网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列举了住房保障方面、房地产市场方面、住房公积金方面、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等存在的101种行为,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根据《征求意见稿》,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的,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的,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另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也将被“拉黑”惩戒。《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提出,住房公积金领域存在限制、阻挠、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对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示,依法依规可以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机构采取下列特别惩戒措施包括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包括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荣誉称号等。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实施限制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其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要通过多部门、多举措的合力惩防,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同时,对于房地产失信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予以曝光。截至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会同相关部门在30个重点城市先行部署,重点打击投机炒房、房地产“黑中介”等失信行为。排查化解购房矛盾纠纷,集中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了两批共计40家各地查处的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名单。“通过定期集中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震慑。”该负责人表示,今后,一方面要继续广泛发动群众监督,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要挂牌督办,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回应社会关切,着力构建房地产市场共治共管的局面。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强化督查问责机制,对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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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

湖南郴州美达家园项目 3#楼喜封金顶

为集团在湖南市场的形象工程,其顺利实施将为集团后期在湖南及其周边市场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美达家园项目部全体人员表示,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将继续严要求共管理、团结一致、主动担当,为公司宏远发展尽心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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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

集团华东大区开业庆典仪式在苏州隆重举行

东大区总经理梁永春主持。 嘉宾合影 揭牌仪式上,集团华东大区董事长钱国华首先对莅临本次庆典的各级领导与各界嘉宾表示感谢。钱董表示,华东大区在未来将重点做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以“年轻化、专业化”为宗旨,搭建好人才队伍;二是拓展华东市场,将经营和市场有效联动;三是扩大集团在华东地区的品牌影响力,有效发展战略合作伙伴;四是加强管理,勇于创新,力争成为集团转型升级过程中的标杆模范。通过充分整合、利用优质资源,努力实现与集团同步发展的重大战略使命!  华东大区董事长钱国华致辞 集团董事局主席花世华在揭牌仪式上致贺词。他肯定了华东大区的成功建立对集团的积极影响,并表示这也是集团向“合伙人经营模式”迈进的重要一步。对于华东大区未来的统筹与运营工作,他希望大区积极整合与利用人才、技术、设备、资金等优质资源,提高核心竞争力,精诚团结,奋力拼搏,在华东地区打下坚实基础,打造优质“中联”品牌!  集团董事局主席花世华致贺词  华东大区总经理梁永春主持庆典仪式 随后,中国建筑业协会文化分会秘书长李国彦、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刘金存、海门市政协秘书长何雪峰、海门市正余镇镇长郁逵、苏州森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春雷、集团董事局主席花世华受邀为华东大区揭牌。 揭牌仪式 仪式现场的200余位领导与嘉宾一同举杯,共同庆贺中联世纪建设集团华东大区开业大吉! 嘉宾举杯共同庆祝 揭牌仪式结束后,华东大区董事长钱国华接受了海门电视台采访。采访过程中,钱董表示在集团公司、各兄弟单位的关心与支持下,华东大区全体员工将同心协力、团结一致,努力扎根华东地区。      华东大区董事长钱国华接受海门电视台采访 随后,集团举行了董事局办公会议。会议主要针对集团四个大区未来的长效发展及“合伙人经营模式”的体系运作展开了深入探讨。       董事局办公会议 晚上17点58分,集团华东大区开业庆典仪式答谢晚宴在雄浑厚重的开场鼓声中正式开始!集团华东大区董事长钱国华作为东道主致欢迎词。钱董再次对出席与参与本次庆典仪式的领导和嘉宾表示诚挚的感谢。他表示,华东大区成立伊始,面临的是挑战与机遇同在、压力与动力共存,因此大区全体员工定将不负集团重托,锐意进取,努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新型大区!  华东大区董事长钱国华致欢迎词 双喜临门,好事成双。集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约仪式在答谢晚宴上顺利举行。苏州森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春雷、江苏融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杨波先后应邀上台与我集团董事局主席花世华握手签约,这标志着在未来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这两家企业将一同携手、共创辉煌,书写新的篇章!  与苏州森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约 与江苏融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约 签约结束后,江苏融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杨波作为合作单位代表致辞。杨总表示,江苏融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很荣幸能和中联世纪建设集团进行合作。江苏融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充分发挥自身产业资源、商业资源的优势,在现有产权融合平台及城市发展区域上,与中联世纪建设集团开展更深层次合作,为进一步实现项目开拓与城市拓展而共同努力奋斗!  江苏融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杨波致辞 紧接着,中国建筑业协会文化分会秘书长李国彦在答谢晚宴上致贺词。李秘书长首先代表中国建筑业协会向集团华东大区的圆满开业表示热烈祝贺。在当前长三角一体化上升为国家战略的背景下,李秘书长对集团成立华东大区这一盛举高度赞扬。尤其在目前竞争激烈的建筑施工市场内,一家优秀企业整合资源、研究战略、研究趋势、培育企业文化、商业模式调整、顶层设计制定的能力更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他相信,在“天时、地利、人和”的基础上,集团华东大区在未来定会大有作为,成为长三角地区“最闪亮的那颗星”!同时,在今后的工作中,中国建筑业协会将持续关注集团战略部署,鼎力支持集团发展! 中国建筑业协会文化分会秘书长李国彦致贺词 随后,集团董事局主席花世华在答谢晚宴上致祝酒词。对此次华东大区开业庆典仪式的圆满举行,他向一直以来关心、支持集团发展的各界朋友致以诚挚的感谢。他表示,四个大区的成功建立,极大提升了集团统筹项目管理的效率,令客户满意,令甲方满意。对于集团总承包模式的调整,他指出,施工总承包的战略调整一直是集团升级改革的重中之重。而我集团目前创新的项目总承包模式,打破了普通建筑公司的传统总承包模式,不但造福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同时有利于集团自身发展,是实现互利共赢的良好举措!      集团董事局主席花世华致祝酒词伴随着热情洋溢的开场音乐,答谢晚宴正式拉开帷幕。一首喜庆欢快的《好日子》,唱出了国泰民安、风调雨顺、永保安康。新评弹伴舞《苏州好风光》与美好现场交相辉映,与江南的小桥流水和荷塘月色融为一体。男子舞蹈表演《墨舞》将现场嘉宾一同带入到动静合一、功夫人文的丹青世界。评弹表演唱《太湖美》《茉莉花》将苏州特色的气息与文化淋漓尽致地呈现在嘉宾面前。江南舞蹈《苏绣》绣出了祖国大好河山,绣出了锦绣前程。      席间,董事局主席花世华一曲《爱拼才会赢》将晚宴气氛带入高潮。高昂的歌声唱出了中联人敢于开拓、勇于进取的拼搏精神,一句“三分天注定,七分靠打拼”旨在鼓励集团全体员工锐意进取、勇攀高峰!  晚宴表演 最后,《难忘今宵》乐曲响起,集团华东大区开业庆典仪式圆满结束!至此,中联世纪建设集团又将迈上新一段伟大征程!在坚持既定目标的道路上,全体员工将奋力开拓、砥砺创新,谱写新篇章、创造新辉煌,开创集团更加美好、灿烂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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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

明年起,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此外,通知明确,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要求,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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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

北京市住建委:违规转租公租房家庭5年内禁购共有产权房

赁住房(含市场租补贴)及共有产权住房。附:《关于严格违规转租转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资格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全文: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监督管理,加大对转租、转借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已获得住房保障家庭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4〕17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违规家庭保障房资格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住房保障家庭警示教育,在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时,要书面告知保障家庭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严禁转租、转借公共租赁住房,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条款。二、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要在小区显著位置设置政策宣传栏、举报箱和公示牌,公示牌应写明“本小区(楼栋)为公租房,严禁转租、转借,违法必究”等字样,同时要公示项目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负责人及举报电话等内容。产权单位应将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宣传工作日常化,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张贴宣传海报等方式,引导保障家庭合法合规使用房屋,共同抵制转租、转借等违法违规行为。产权单位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时掌握房屋使用情况,发现有转租、转借行为的,要按照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并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三、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产权单位上报、群众举报、核查检查等方式发现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涉嫌转租、转借等违法违规使用保障房行为的,应当同步启动家庭资格取消的核查工作。经调查核实,家庭确有违规使用行为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取消家庭各类保障房(含公租房补贴、市场租房补贴)资格,停止发放租金补贴,退回承租住房,并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上述处理决定的同时,应当在安居北京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对违规家庭进行取消资格的操作,并将取消资格的决定通知本人。四、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取消该家庭各类保障房资格的信息记入不良信息档案,自取消资格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允许该家庭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市场租房补贴)及共有产权住房。5年后再次申请且取得备案资格的,应以市场租房补贴方式保障为主。五、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违规转租、转借家庭的处理决定,包括家庭信息、处理依据和处理结果等,应在公租房小区宣传栏并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或媒体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市住房保障部门将有关信息同时抄送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家庭实施联合惩戒。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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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

空置税要来了?多高、怎么征收、如何界定是难点!

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表示:“仇保兴建议征收空置税,我的理解是,他认为房地产税要从容处理,意思是说‘急不得’。”空置税在国外很常见,在国内也已经讨论多年,但迟迟没有在政策层面开始执行。新京报记者采访发现,“空置”的界定是一大难点,在实际中难以操作;其次,中国房地产行业情况之复杂,也使得相关部门对这一调控工具保持谨慎态度。空置税能否提升房屋空置成本以减少投机投资性需求为市场所期待。1 房屋空置税要来了?仇保兴再提空置税,贾康称“是一个美好的愿望”10月9日,国务院参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副部长仇保兴提出,可通过征收空置税以遏制住房投机泡沫。这不是仇保兴首次提出空置税。今年4月11日,仇保兴在博鳌亚洲论坛上表示,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手段在发生变化,由过去中央集中发力调控到区域分散调控,从行政命令调控到利用税收、信贷等工具调控,长远看空置税、消费税都会陆续出台。空置税主要是针对空置住房。仇保兴提出,住房需求逐渐减少是未来的一个趋势。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的报告,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城镇化率峰值过去之后,人均住房面积约为35-40平方米。贾康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认为,以空置税促成房地产健康发展,是一个“美好的愿望”。但如何使空置税可操作、具体如何落实,是当前面临的挑战,目前还没有看到比较好的解决方案。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盘和林认为,我国实行空置税的条件还不成熟,类似空置税需要社会征信水平和体系建设达到一定程度,尤其是形成失信的约束机制,这样整个社会的遵从成本降低,即人们不再敢在空置税上弄虚作假,因为成本太高,只有这样空置率的执法成本才能达到一个理想状态。2 空置税怎么征收?香港今年开征空置税,缴税金额为年租金2倍空置税简言之就是对空置的房屋收取一定的税收,在国外较为普遍,法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很多国家均征收空置税。以法国为例,房子空置一年需缴纳房价的10%,空置2年缴纳12.5%,第三年则需缴纳30%,并且同时附加税金总额9%的手续费。据香港特区政府官网,今年6月,香港宣布对一手房开征空置税,对空置一年或以上、未出租或自住的一手住房,按房屋年租金的200%征收“额外差饷”(即空置税)。香港的这一税率实际上很高,香港的“差饷”(即土地税)征收率为租值的5%,空置税则高达200%。以2018年3月住宅物业平均租金回报率为2.5%计算,空置税率按租金两倍征收,大约等于楼价的5%。举例来看,一套月租金为10000港元的房子,年租金12万港元,需缴纳空置税24万港元,而这套房子的售卖价格可能只有约480万。香港对于空置税的征收方法是,所有获发占用许可证达12个月的一手房业主,每年须向政府申报房屋的使用情况,若发现有房屋超过六个月时间未作居住或出租用途,该房屋会被视为“空置单位”,业主需要缴付空置税。3 空置率到底有多高?标准不一;按国际惯例,空置率5%-10%为合理区间中国的房屋空置率到底高不高?目前较为权威的统计数据来自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2014年6月发布的《城镇住房空置率及住房市场发展趋势》报告。该报告指出,2013年,我国城镇住宅的整体空置率达到22.4%,比2011年上升1.8个百分点。分城市来看,北京的空置率为19.5%,上海为18.5%。这一数值高于其他很多国家和地区,2011年美国空置率为2.5%,欧盟主要国家2004年的空置率为9.5%,日本2008年空置率为13.1%。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主任甘犁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该中心在持续进行追踪调查,目前可以透露的是,2017年的更新数据与此前的数据相差不大。另一个较为可信的数据来自于国家电网的调查。今年3月,原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央视某节目的讲话中披露,以一年一户用电量不超过20度为“空置”标准,国家电网的空置率调查结果显示,2017年,大中城市房屋的空置率为13.1%,中小城市房屋空置率为13.8%,乡村房屋空置率为14.3%。按照国际惯例,空置率处于5%-10%为合理区间,10%-20%是危险区间,超过20%为严重挤压。无论采用上述何种标准,我国空置率都偏高。盘和林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很难有一个标准去界定什么样的状态算空置,即使理论上有,在实践中也很难操作。国外学者计算空置率时,是把住房和其他商品用房的全部存量作为分母,把一级市场待售、待租的房产作为分子。国内的学者,有的是用空置面积除以当年商品房竣工面积来计算空置率,有的是用空置面积除以前三年竣工面积之和。国内与国外学者计算空置率的方法并不一致,因此用国外的标准来衡量空置率是否过高,缺乏科学性。此外,我国房屋持有者与国外也不相同,国内很多是为儿女未来上学、结婚等目的而购房,所以不少是不出租、不装修的。也就是说,我国的空置率应该要比国外的标准高才符合真实情况。比如说,国外超过20%就被视为危险信号,而国内可能在30%以内都是相对合理的水平。4 如何界定空置?入户访问、电话访问、查电表,或存被规避的“漏洞”实际上,国内对于开征“空置税”的讨论已进行多年。早在2010年,北京住建委曾召开座谈会,有参会人士提出空置税建议,对“不住不租不卖”的空置房屋进行征税,当时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赞成”。然而,国内空置税却迟迟未获推进,至今从未出现在官方文件或表态中。其一大难点在于“空置”的界定,房屋空置率数据也一直没有系统的统计结果。从具体的统计方式上来看,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的调查方法是入户访问、电话访问,事实材料基本来自被访者的陈述。陈锡文透露的国家电网的方法是查电表,一年一户用电量不超过20度视为空置。这两种方式均存在可能被规避的“漏洞”。贾康在其微信公众号文章中表示,若半年或一年电表不转就是空置,要处理一下太容易了,在房屋内连上电器就能避开交税。靠居委会去监督更不可行,不可能做到全时段监督,并且如果出现居委会和房主说法不一致的情况,难以仲裁。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提出了一种可能的界定方法:建议针对现房且全装修住房进行把控,交付钥匙后12个月内可以通过相关水、电、气等月度消费流量来界定。类似工作可以交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核查。若房屋没有出租,或者房屋本身缺乏必要的生活设施,类似厨卫等,则可以界定为存在空置嫌疑。5 空置税能否抑制房价?促进租赁市场房源的释放,一定程度上抑制房价为何会出现空置的现象?严跃进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不从学术研究的角度、仅从现实情况观察来看,部分空置房是合理的空置,比如房屋交付到装修的过程、业主短期旅游造成的空置、房屋挂牌出租的时候合理的空置等。而部分空置则是投资投机行为所造成的,“宁可空置也不出租”的心态也存在。前述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2014年的报告指出了空置房的部分风险,除了形成了房产资源浪费之外,空置房还占用了大量金融资源。空置住房的信贷可得性(实际获得贷款家庭与有正规信贷需求家庭之间的比例)更高,获得贷款的规模更大。据推算,截至2013年8月,空置住房占据了4.2万亿的住房贷款余额。仇保兴也指出,中国民众的资产70%以上沉淀在房产中,而美国只有30%不到。盘和林对新京报记者表示,空置税的征收可以有效打击投机炒房行为,挤出投资性需求从而起到抑制房价的效果。同时,空置税可以促进租赁市场房源的释放,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房租的合理回落,推动租赁市场的健康房展,房租回落也必将传导到房价上面。不过,他也指出,“这是政策执行到位的理想结果”,实际执行中空置税征收成本、空置标准界定等问题如何解决,仍是一大挑战,执行不到位甚至可能适得其反。空置税征收的一个关键点在于不能影响实际需求,政策需要把控一个好平衡点。譬如,房主在为房子寻租过程中,如何设置一个合理的免征空置税的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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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

中国将在8省份开展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

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根据试点方案,购买内容主要有:入住和退出管理事项,主要包括组织选房,租赁合同签订、续签、变更,办理入住手续,采集新入住住户基本信息,建立住户档案,办理退房手续;不得包括对保障资格的准入和取消。租金收缴和房屋使用管理事项,维修养护事项及综合管理事项。  试点方案强调,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公租房运营管理现状,合理确定购买内容,将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或者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通过试点,将在试点地区建立健全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完善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管理制度与流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为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能力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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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原文

),并在信封上注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征求意见”字样。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0月20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第三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第四条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第二章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第六条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第三章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第七条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第八条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第四章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第九条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第十条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第五章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第十二条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第十三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第六章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第十五条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二)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三)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第十六条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第十七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第十八条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第十九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第七章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第二十条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第二十一条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八章征收管理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得拒绝提供。第二十三条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一)公安部门有关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公民死亡标识等信息;(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最高法院有关婚姻登记信息;(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信息)、或者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学历继续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学生学籍信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技术资格继续教育信息;(六)财政部门有关继续教育收费财政票据信息;(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八)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九)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十)医疗保障部门有关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十一)其他信息。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拒绝向税务部门提供的,由税务部门提请同级国家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核查时首次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形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外籍个人如果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可选择按上述项目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享受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但同一类支出事项不得同时享受。第二十九条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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