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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分包管理的法律风险
轨的发展要求。正确认识分包行为的风险,并积极做好防范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案例] 集团公司(下称集团)于2001--2002年承包了菜市口东片危改小区工程,2003年承包丰台嘉园小区工程,并先后将两工程部分施工以劳务分包的方式承包给包工头赵某。赵某找到小包工头利某,让其组织人员承担施工任务。工程于2003年8月竣工验收后,集团按照双方劳务合同的约定将其费用支付给赵某;随后赵某不知所踪,无从知道其是否与利某及班组成员结清相关劳务费用。2003年底利某组织民工来集团总部闹事,要求集团支付劳务费;集团以与对方不存在劳务关系、且工程款已经支付给赵某为由,拒绝给付,要求利某等人应向包工头赵某主张相关费用。事后,利某于2005年向北京市宣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集团拖欠农民工工资,经调查, 该局无法确定集团与利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及拖欠工资行为,遂作出投诉案件办结告知通知书。随后利某及其班组工人25人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务纠纷集体诉讼,建筑领域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案件,法院对诉讼费用是可以缓、减、免交的;对方依据《合同法》、《建筑法》相关规定,以赵某无劳务资质,集团将工程分包给赵某系违法分包,要求集团与赵某承担劳务费给付的连带责任,但又撤回集体诉讼。 2007年3月9日,利某以个人名义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务纠纷诉讼,把集团公司作为其第一被告要求集团与赵某承担劳务费给付的连带责任;审理期间,向赵公告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等事项,但还是未出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于2007年8月21日作出(2007)海民初第9453号判决书,判定由赵某承担劳务费给付义务。利某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上述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总包方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违法分包后是否承担给付劳务费用的连带责任,(庭审过程中本案关键法律用语:合同的相对性、劳务资质、违法分包人、连带责任、工资与劳务纠纷的区别等在此不作详述)相关法律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第九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第十四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5、《关于建立和完善分包制度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三、政策措施 1、明确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法律地位,建立预防和惩戒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按照《建筑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劳务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严厉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在详列)。 上述案例中隐藏的不合法因素及风险是当今建筑市场上比较常见的,属于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方(其主体资格不合法的风险,致使进行施工的民工未得到工资报酬),作为集团公司的法务部对其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以本案为例做多方面阐述,不对判决结果做专一解读): 首先确认:分包方主体资格不合法将导致合同无效。(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2)法规依据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4)部门规章的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分析,分包人主体资格不合法一般有:一是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包括无营业执照的组织或个人);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其次确定风险:由于分包方不具备建设工程分包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由此总包单位将面临以下几种风险: 一、民事责任:1、经济责负担加重:根据《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2、分包合同无效:如果发生分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者造成总包合同工期延误等问题,总包单位应向业主承担违约及赔偿的连带责任。而在实践中,总包单位很难从分包人得到实质性的赔偿;3、业主有权依法单方面解除总包合同,并据此追究总包单位的违约、赔偿责任;4、收取管理费:根据《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总包单位由此收取的管理费则属于非法所得被人民法院依法收缴。 二、工伤责任:如分包人不具有用工资格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作为工程发包方的总包单位还将承担该分包人招用的民工的工伤责任。 三、行政处罚:根据《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实践及实际施工过程中违法分包尚有其他几种情况及风险:分包合同内容、形式不合法的风险;转包及肢解后分包或分包人再次分包的风险;挂靠或允许他人借用本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风险。 如何采取措施对违法分包风险进行预防 因违法的劳务分包风险对策有其特殊性,多是因欠缺劳务资质、靠挂或内容、形式不合法而起,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显得尤其重要。 一、严查企业资质,防范违法劳务分包合同 1、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以法律界定为依据。 2、严查企业资质,避免无效劳务分包合同。建设部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劳务作业分包的种类及各类企业的资质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此不做详述)。 3、从与业主的约定,避免分包合同形式与内容违法。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单位一般都会与业主约定“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完成”和“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分包”的条款,这要求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要严格遵循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可进行分包的工程要先征得业主同意在进行劳务分包;杜绝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他人实施的现象。同时在合同签订、履行中,要保存取得业主同意的有关证据,避免在他人提起违法分包纠纷案件中处于不利地位。二、争取有力证据,积极应对违法分包纠纷 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承诺书等就显得至关重要,他不仅可以证明自身无过错或过错程度低,避免纠纷案件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同时也是向合同对方索赔的依据之一,企业要做的事情就是尽量收集能够证明自身责任比例小的证据,如工程款支付证明、合同对方承诺书等,尽量减少纠纷给企业造成的负担。 同时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5年8月5日已经明确表态其总体工作目标: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时间(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 但鉴于目前国内建筑市场的特点,要杜绝违法劳务分包合同确实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利益无处不在,风险也无处不在,为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减少得不偿失的现象发生,就得采取事前防范,尽量杜绝违法现象;事后积极应对,力求损失最小化,利润最大化。以此案例分析提醒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应趁早着手采取防范措施,建立自己的劳务企业、及早应对劳动力资源的缺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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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新法之未雨绸缪
响也确实不小:致使名声显赫的华为公司大规模策略性裁员、世界排名前列的沃尔玛也紧随其后。这些事件已经使世人对《劳动合同法》谈虎色变了。 参与这届立法的人大委员们似乎忘记了法律是社会关系的平衡器(更多的保护了劳动者利益),像这样,一味的同情劳动者,不顾用工单位的生计,真是“一边倒”式的立法,这将使社会关系失衡。轻则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同时损害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重则那也不好说(诱发什么动荡等之类的社会反面作用)。 这期法苑谈论的中心意思为公司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即将施行之前,作为用人单位应注意、应约定的几项内容(关键之点在第三项): 一、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即将实施,也必然促使企业重新审视自己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此作为适应国家法律的规定及响应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各公司制定组织劳动过程中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综合,也成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根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和义务一致,奖惩结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本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纠纷的至关重要的证据之一,劳动合同需谨慎签订:大的方面说合同有口头与书面之分,劳动合同在理论上也有口头与书面之分。而在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规定实际上否定了口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明确了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唯一的合法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该注意下列问题: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等。 三、作为用人单位在签定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三个方面的约定事项(本期刊仅谈三点需要明确约定的条款):1、约定服务期的培训;2、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3、竞业限制适用范围和期限。 在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的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内的劳动报酬。 对此法条的理解及实践:公司在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条件的。(一)这笔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二)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三)至于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不管是否脱产,只要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花费较高数额的钱送劳动者去进行定向专业培训的,就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依法约定违约金。主要包含两层意思:第一,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结果。这体现了合同中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多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条没有对服务期的年限做出具体的规定。这应当理解为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是用人单位要遵守两点:第一,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力。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此条的解读:本条是关于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规定。 首先解读一下,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个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本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不得使用或者披露信息的义务包含生产的秘密环节,以及足以构成商业秘密的其他信息。本条规定竞业限制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支付损害赔偿金。但是,在用人单位存在商业秘密,劳动者知悉的情况下,即使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仍旧延续,即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也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否则,用人单位可因此追究劳动者的侵权责任。本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在保护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同时,有利于劳动者在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基础上保护这些信息。 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竞业禁止,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该条款生效,这是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条件和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 3、依据新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本条可以理解的意思为: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条款。但是,如果劳动者复制或者故意记录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掌握客户名单,是为了将来解除劳动合同后使用,这种行为构成对诚信义务的违反,即使没有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强调约定的同时对竞业限制进行了必要的限制: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竞业限制的范围要界定清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3、约定竞业限制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竞业限制的实施必须以正当利益的存在为前提。首先是存在竞争关系,最重要的是不能夸大商业秘密的范围。4、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新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在即,希望集团公司现在对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使其合法、对缺失的进行建立,致使从根本上进行保护自身利益,但同时强调作为强势的公司同时也关心社会利益及劳动者个人的利益,能争取最大的双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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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人生最大的失败是无知!
候酷热,穿上白衬衣会灼伤皮肤,你们见过曼得拉穿过白衬衫吗?白衬衫销往非洲有销路吗?可见事业得失败最大得成本就是无知。 由此我想,人生最大得成本是什么?一个人若失去了知识,创造之源就会枯竭。但拥有了很多知识不知变通,这些知识也会反过来牵制我们得思维。从而犯下常识性的错误,上述事例中不就是这样吗?因此一个人无知继而无智。他即使因偶然的机会得到了金钱、荣誉或地位等,其所得也会“春光易逝”终难保永恒。或因内心苍白,人生坐标飘忽,灵魂居无定所,他只能守着一堆钞票让精神家园荒芜萧条、毫无生机。一生或许会失去很多物质的东西,但一切来源于创造。一个人有智慧支撑,失去的东西将会得到补偿——物质和精神。而他就能踏着心中的这块坚实的土地凭着这一物质与精神的再生源。以此源源不断创造未来,收获希望。 智慧无价,它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失之,人生则万事皆休,终生无成,人生失败的成本是无智,纵观社会“众生百态,无不尽然”。 石家庄项目部 李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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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献身说法:法务部设置之功能
p; 有感于报告的主题精神,同时也看到:为了适应社会法治化的发展,构建公司法制建设,将公司的运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各大中型企业业已纷纷建立自身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对于建筑企业而言,鉴于行业关系的复杂性、管理决策的困难度、建筑施工合同签订、履行及纠纷解决的风险性等,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成为各个公司的最佳举措。我集团公司也不例外,在设立法律部门的同时,还招聘法律专业人员,使本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开展的有条不紊。 自本集团公司法务部成立以来,本部门积极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在合同的管理及审查、公司法律问题的咨询、诉讼及非诉业务的处理等方面发挥出自身的积极优势。然而由于法务部成立时间短,加上公司人员法制意识相对薄弱,公司法制化经营管理还需进一步完善。更好地发挥法务部的职能和作用,营造公司法制氛围是当务之急,对公司的规范化运营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作为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法务部将努力发挥自身的服务、参谋作用和实现风险预防及管理控制功能,认真履行其相应的职责。在公司的日常事务方面,涉及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企业员工个人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参与起草、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帮助企业制定、修改、梳理内部的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使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对企业管理层进行法律辅导,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提前介入公司各项投资活动,并提供有关的法律服务。对企业的商标权 、专利权 、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为其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单位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对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根据企业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函件;不定期向单位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与单位业务有关法律法规。在诉讼法律事务方面,包括接受单位委托,代理单位进行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代理单位进行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单位进行经济、劳动和涉外案件的仲裁。 为了更好的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为了改变公司目前法律基础薄弱的现状,希望本集团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在涉及法律性问题的时候,向本部门法律专业人员进行及时咨询和交流,期待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领导给予建设性建议,在此深表谢意! 在今后,法务部将会借《中联报》“中联法苑”这个平台,通过以案说法或法律知识宣传,分析如何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权益及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希望这一栏目能给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管理人员的工作上带来行之有效的帮助和引导。 法务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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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丰富民工业余文化生活,我们责无旁贷
余文化生活,我们责无旁贷。建筑工地虽然是一个特殊的作业场所,不具备拥有诸多娱乐设施的条件,但是办个阅览室,增设一些棋类设施,趣味游戏等还不是件难事。 民工兄弟由于要赶工期,他们的时间安排得很紧凑,加上工作一天,人困体乏,在如此的工作环境中,想让他们多一点闲情逸致,去消遣娱乐,未免有些滑稽,所以工地增设简单的娱乐项目设施,显得更为人性,更为情理。 人的需要是分层次的,只有保证了基础的需要,人们才会有更高的追求,民工兄弟渴望的能在自己工作以外的间隙时间,以自己的文化喜爱,参加一些得益娱乐,也好调节个人的生活节奏,以更充沛的精力来工作,才能得到精神和物质的双赢双重收获! 京凯润金城项目部 黄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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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实实在在抓安全
的官僚主义作怪、作风飘浮,不深入现场查找隐患:有的“罚”字当头、指令开道、办法多多、措施不力;有的在事故发生后千方百计推卸责任、解脱自己、不总结、不自责、不反思,从而使得隐患日增、事故日频。 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是重中之重,我们不但要在制度和行动上抓好安全,更重要的是各级领导、各个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思想上紧绷住安全这根弦,把在施工现场的民工兄弟当作自己的亲人。整天想着他们的安全,时时牵挂着他们的安危,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堵塞漏洞,实实在在抓安全,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万无一失。 凯润金城项目部黄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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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中裕公司凯润金城项目
力度,对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临边洞口防护、施工用电、塔吊、施工电梯及高空坠落等各个环节,根据安全规范,认真、仔细、反复的检查,发现问题,现场整改,杜绝做表面文章。在检查过程中,他们发现现场配电房内堆放杂物,且有些易燃物品,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当即安排人员进行清理的干干净净,并把配电房换上新锁,要是由电工负责人专门保管。项目部还专门与塔吊租赁单位取得联系,把塔吊维修人员请至工地,对现场4台塔吊各个部位进行检修维修,哪怕是一只小小螺丝也不轻易放过。 安全生产是在动态中管理,必须常抓不懈。项目部从上到下齐心协力、抓住机遇、夯实基础,在狠抓安全生产管理的前提下,为施工生产黄金季节提供更可靠的安全保障! 凯润金城项目部黄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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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紧绷主弦、实实在在抓安全
隐患都是工程中的安全成产隐患通病,等出了安全事故,再开会分析事故原因,追查责任,这种行为其实已经严重违背了“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总方针。对此,我曾对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失去过信心,但自从我进驻梅江南5、6#地9——20#楼项目部工地后,看到从项目经理到安全员,整天在工地上查看、讲解,开现场会,那种实实在在抓安全的工作作风使我从心底里信服。 一、 我们是6月13号进驻梅江南5、6#地工地项目部的,到工地后,项目部经理王永胜即告知安全员陆永新,立即对我队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入场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允许上班。可贵的是,我们有时是几十个人,有时只有3、5个人,安全员陆永新都不怕麻烦,每次不管人多人少都要进行安全生产入场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才同意上班。记得有一次,有2名职工,入场教育考试未及格,陆永新就单独给他们开小灶,进行再次教育,直到考试合格后才同意他们上班。 二、 工地职工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立即进行经济处罚,这是理所当然的事,而这里却不一样,不管是分公司李总、项目经理王永胜,还是安全员陆永新,在现场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任何事,都是先让其停止工作,然后耐心地从违反规定所要造成的危害进行讲解教育,直至职工从思想观念上理解,然后心甘情愿地接受处罚,真正做到了人性化管理,起到了罚款不是目的,纠正错误、吸取教训自觉遵守制度才是根本的效果。 三、 记得有一次我队搭设的独立柱操作架子不合格,项目经理王永胜、安全员陆永新就到我们的施工现场召开现场会,亲自做示范进行讲解,直到架子工弄懂为止,其实,管理要的就是这种效果。 四、 我队施工的14#楼及地下车库是整个工程中难度最大、结构最复杂、塔吊盲区占1/3的施工区域。最大人工运距70多米,层高6.3米的结构,架子搭设、临边防护都十分困难。安全员陆永新为我们想方设法,讲解架子搭设方法,防护怎么做,并跟班带领我队架子工进行操作,使我队在75天内完成了5976M2的地下室结构工程。我从内心感谢他们这种为分包所急,为分包解忧的崇高品德。 五、 每周一的安全例会,陆永新总是联系工地的实际情况,讲解操作规程,指出了上周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情况,提出本周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在现场发现安全隐患不是像其他总包单位安全员那样分给分包单位打电话通知分包单位来人处理,而是直接在现场带领分包单位职工及时排除。 这样的事例太多,我就不在这里一一列举了。总之,梅江南5、6#地9——20#楼项目部在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现场安全员实实在在的言传身教下,职工们从思想行动上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共同确保本工程的安全成产。这是企业的荣耀,也是劳务队南寻的最佳合作伙伴,更是所有总包企业学习的榜样。 梅江南5、6#地9——20#楼 朱林生队 200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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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狠抓员工素质教育 努力打造精品工程
利通过理论和现场实操考试。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五路居项目在全体员工的努力下,工程质量稳中有升,先后通过长城杯和安全文明工地验收。并得到建设方的认可,现积极备战二期工程,争取给业主缴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五路居/景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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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9月梅江南项目部施工实录
sp; 2) 技术交底根据各分项工程施工的特点,有要点,有预见性,有预防措施。 3) 洽商记录办理及时,可以做到在规范允许的情况下,节约施工材料。 4) 施工日志记录完备,归档整齐。 二、安全管理方面 1) 现场临电系统安装规范,临电管理严格有序。 2) 十分重视安全生产月活动,不仅粘贴安全图片,而且悬挂安全标语,还绘制黑板报,并且在每周一下午1:00准时召开全体职工安全生产例会。使职工安全意识持续高涨,严格树立“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的思想。“三高、雨汛”安全措施周密,责任到任,确保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 三、质量管理方面 1) 《施工质量日誌》、《现场施工质量问题记录》、《质量整改通知》等是本次质量内业资料最为齐全的项目,有很强的针对性,记录完备,归档整齐。 2) 施工现场地下车库部位底板钢筋绑扎规范,有序。 四、后勤管理方面 1) 梅江南项目部办公区与生活区各自独立成院,周围湖光水色环绕着崭新的临建,这样的环境看着就令人赏心悦目。 2) 办公室食堂和职工宿舍得环境好卫生更好,办公室外表美观内部整洁。 3) 节约措施很到位,烧柴炉且利用湖水做生活用水以外的补充。 检查团的相关领导不辞辛苦,经过一天认真缜密的检查,对我项目部的各方面工作给与了高度的评价。这对项目部来说,不是工作的终点,而是工作的起点,我们项目部全体员工会用加倍的热情去努力工作,再接再厉,勇往直前,面对一切困难,在项目经理王永胜的带领下,获得天津市海河杯,扬威天津建筑市场。 梅江南项目部:徐晓杉